患者赵某,因“停经53天,下腹坠痛2天”于年4月7医院急诊科就诊。HCG提示mIU/mL,B超提示左附件区实性包块(左附件区可见6.0*3.5cm低回声团块,边界清,形态不规则),宫外孕待排,子宫内膜增厚(内膜厚约1.6cm,回声均匀)。医院以“异位妊娠?”收入院。4月8日,医生考虑血HCGmIU/mL,较停经天数异常偏低,宫内未见胎囊,现异位妊娠可能性大,不除外宫内孕胚胎发育不良。于是向患者和家属交待病情后表示宫内孕不保胎,并在打印签字单上签字:“放弃保胎”。后于4月8日起给予米非司酮口服治疗(50mg,口服,一日一次),至4月12日停药。4月10日超声检查回报:宫内无回声大小0.3x0.3x0.2cm,位于宫体部。考虑“宫内囊性结构,妊娠囊不除外”。左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右卵巢多发囊肿。4月14日,患者出院。
患者认为,医方4月8日的判断存在误诊,将宫内孕诊断为宫外孕,致使自己将孩子流产,因此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因为听医生说是宫外孕我们才把孩子流掉的,流掉之后又告诉我们是宫内孕?
患者表示:我是第一次怀孕,所以很紧张,医院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医院告诉我是宫外孕建议我把孩子流掉时,我虽然医院的建议做了,结果刚刚流完,检查又说是宫内孕?必须给我一个解释!
医院: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并且充分向患者告知病情,不存在过错。
医院:根据检查结果来看,患者宫内未见胎囊,现异位妊娠可能性大,不除外宫内孕胚胎发育不良。接诊医师已充分向患者和家属交待病情,患者和家属也表示宫内孕不保胎,并签字。因此我院不存在过错。
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胎儿情况是否为宫外孕,是否应该药流?
胎儿情况是否为宫外孕,是否应该药流?临床专家:医方高度怀疑宫外孕有诊断依据,即使是宫内孕也说明胎儿发育不良,此时药物流产是较为合适的治疗方案。
患者青年育龄妇女,在外院查HCG.85mIU/mL,B超提示右卵巢囊肿,左附件区不均质回声团块,盆腔积液,到医院急诊就诊。复查HCGmIU/mL,B超提示左附件区实性包块(左附件区可见6.0*3.5cm低回声团块,边界清,形态不规则),宫外孕待排,子宫内膜增厚,右附件无回声区,盆腔少量积液。医方高度怀疑宫外孕有诊断依据。此时应尽早结束妊娠,有药物流产指征,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给予米非司酮治疗并无不妥,符合诊疗常规。
4月10日超声回报“宫内囊性结构,妊娠囊不除外”。不能明确有宫内孕,分析病情:现宫内囊性结构不明确为假孕囊或者妊娠囊,但是较停经周数偏小3周,而且患者血HCG数值较正常怀孕数值明显偏低(正常应为-mIU/mL),即使是宫内孕也说明胎儿发育不良,此时药物流产是较为合适的治疗方案。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医方无责。
后记医院无责的评议意见后,患者表示难以接受,决定放弃调解,另行诉讼。
张文生简介:
张文生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大代表,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主任、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生从业3年,大型医药企业销售及管理工作8年,执业律师10年,是我国医药领域的知名律师。
业务特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医药公司法律服务、房地产业务。现任多家医药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多个重大医药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改制重组、知识产权案件。
作为一名医药律师,他一心致力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办了国内首家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社会公益组织“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合理、合法地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心以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既为需要帮助的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咨询,也为医护人员提供心理沟通的辅助指导。在他的努力下,全国首家由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于年6月成立。医调委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发挥第三方介入机制的优势,化解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