肘窝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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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切囊肿患者术后囊肿仍在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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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左脚大拇指肚疼,去医院检查是腱鞘囊肿,在医院做完手术后,没想到囊肿还在,医生给我切错位置了。”近日,淄博市周村区的毕先生向鲁网反映自己的就医遭遇,很是无奈。
  患者:手术后检查结果显示囊肿还在
  今年66岁的毕先生是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据毕先生反映,年春节期间左脚拇指下面就开始有痛感,4月25日去周村九六〇医院烧伤科检查治疗,当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因为要做手术,4月26日进行了血液以及大小便等的常规检查,但是未做手术部位的彩超检查,这也就为接下来的手术位置不对埋下了隐患。
  毕先生家属告诉记者,4月27医院给毕先生进行了左脚大拇指腱鞘囊肿切除手术。手术第二天换药的时候,他看到之前位置上的囊肿包还在,便询问缘由,而主治大夫表示,囊肿是从下面拿出来的,所以这个位置没有动刀。
  5月4号毕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直到5月9号中午在居住地卫生室拆线后,卫生室护理员发现之前的囊肿还在,并没有切除。这时毕先生才发现,原本疼痛的部位压根就没有治疗,切除的是一侧已经很多年的一个疤痕。
  院方:否认手术位置错误表示为新生囊肿
  5月10号毕先生医院找主治医生反映情况,并在毕先生的强烈要求下做了一个彩超检查,结果让毕先生难以接受,根据超声提示“左足拇指皮下囊性包块”,检查结果确定囊肿还在脚内。更让毕先生气愤的是,主治医生竟然说这是新长出的囊肿,手术的时候还没有。
  但是面对毕先生“为什么手术前没有给他做彩超检查”这一质疑。主治医生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
  5月11号毕医院进行交涉,周村九六〇医院医疗科研办负责人接待了毕先生。得到的答复是:如果还想在本院治疗,需要走正常程序办理住院,医院概不负责。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周村九六〇医院办公室,对该事件进行了解,负责给毕先生手术的张大夫告诉记者,该患者共三次在该院做过手术,都是因为左脚囊肿进行治疗,这种囊肿是属于复发可能性比较大的一种病。医院时大夫详细进行了检查,根据患者描述和查体结果,能够明显看出患者左脚拇指一侧有囊肿,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用做彩超检查就可以进行手术的,当时患者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医院对患者手术部位留了详细的图片证据。
  “现在拔牙都要拍个片子,以防万一,这样的脚部手术竟然没有做彩超之类的检查,真是太不负责任了。”毕先生的家属对张大夫的解释并不满意。
  据张大夫描述,毕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到院进行过沟通和协商,最后也没有协商出结果。“若是患者对本次手术不满意,也可以直接走正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负有责任,我们也绝不推辞。”张大夫说。
  业内人士:可通过病历查询是否对手术部位进行病理检查,确定是否为囊肿
  目前,医院对左脚大拇指肚部位疼痛的囊肿进行了手术。可是截止到5月20日,距离毕先生从周村九六〇医院出院已经半个多月的时间,医院迟迟没有交给他,这不得不让他更加心生疑虑。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病历都是很快就可以给到患者的,像这样已经出院半个多月病历还迟迟未交给患者的情况十分少见。患者病历中会有治疗的一些详细过程,对于毕先生的情况,根据要求医生在手术结束后,有责任对切除部位物质进行病理检查,以确定患者手术切除的是不是囊肿。如果医生在手术后没有及时对切除的物质进行病理检查,就无从准确的认定切除的是不是囊肿。
  “对于毕先生来讲,对切除部位囊肿进行病理检查是确定该手术是否成功的一个依据,以此也可以确定手术部位是否是囊肿。”该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该事件,有没有做病理检查尤为重要。关于是否做病理检查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为毕先生做手术的张大夫,他告诉记者,毕先生的囊肿已经在该院做过三次手术,之前类似的都属于良性,所以这次没有必要做病理检查。
  律师: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患者可申请鉴定赔偿
  对此,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的姜海兵律师认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院有过错,则需根据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医院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责任划分,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来确定赔偿数额,可获赔偿的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鲁网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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