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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流产行为引发的赔偿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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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刘××与原告董××于年2月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年2月生育一女刘一某,因感情不和于年8月分开各自生活,年1月董××又回到刘××家与刘××再次共同生活。刘××与董××第二次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董××再次怀孕,因产生矛盾,双方于年4月8日又分开各自生活。年4月29日,原告在确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引产手术,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元,年4月25日至5月4日,原告因引产术后十附件囊肿在邱庄诊所输液,支付医疗费元。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分开生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原告怀孕并引产,原被告均没有过错,但原告引产是原、被告同居生活的结果,对原告引产原、被告均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引产对自身身体会有一定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告可负担小部分,而由被告负担大部分,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核算如下:医疗费元、误工费元(3天×51元)、护理费元(3天×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天×20元)、营养费30元(3天×10元)、交通费酌定元,以上共计元,由被告负担80%,计款.8元,余款由原告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董××款.8元;

二、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婚前同居关系中,因女方怀孕引发的流产中,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无可指责。但因关系未能延续导致女方手术流产,产生相关医药费等,女方要求男方予以承担。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中的女方怀孕及流产费用,是由于男女双方共同行为所致,理应双方分担。一、怀孕并不一定是意外事件,可能出于双方当时共同愿望,故此情形下,隐藏包含双方可能对于后续费用分担的考虑。双方都知道的怀孕的结果可能会带来一个新的生命,则二人作为父母,有抚养的义务,亦可能是流产或胎儿死亡,其产生的费用亦当需要二人共同负担。

二、即使怀孕是意外事件,但怀孕的事实,是双方共同行为所致,故要求男方分担责任亦有理有据。

从法律上讲,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像夫妻那样样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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