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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母亲节的法律礼物眉山市第二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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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又到一年“母亲节”,眉山法院为广大母亲送上一份“法律礼物”。

近日,眉山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用案例解读了法律对母亲“无声”却有力的保护。

01

一、“不排队”怀孕被停薪法院判公司双倍赔偿

彭某于年7月,在某装饰公司实习,同年8月3日,双方签订《培养人才(设计师)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对彭某进行培养,彭某需要在公司工作5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彭某于年6月毕业后进入装饰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年9月,因彭某怀孕,公司以其未“排队”怀孕为由,对其停工停薪,彭某离开公司。

彭某于年11月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结算工资及进行赔偿。仲裁委员会于年12月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彭某工资和相关保险费用。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起诉。装饰公司认为无须支付工资等相关费用,且彭某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50万元。彭某则认为,仲裁裁决没有支持提成工资等费用不当。

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彭某工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2.1万余元。对于彭某要求的提成工资,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装饰公司要求的培训违约金,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作审理。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三百余名应届毕业生及老师到场观摩,市妇联到场旁听,同步网络直播庭审并当庭宣判。庭后承办法官还就地举行了一场劳动合同法讲座。

市法院结合装饰公司违法停工停薪的事实,从人才培养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角度进行分析,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人才培养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特征,据此支持了彭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彭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

该案庭审荣获四川法院第四届“十佳庭审”、全省法院年优秀庭审,承办法官荣获年全省法院庭审标兵。

02

二、法律援助让“新手”母亲脱离婚姻噩梦

汪某女的婚姻生活如同一场噩梦。

汪某女经人介绍与何某男相识,年6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姻期间,她多次遭受男方暴力和虐待,男方还与多名女子发生婚外情,甚至在她坐月子期间拿走家里仅有的一点积蓄和情人厮混。男方还与情人经常当面羞辱她,逼得她曾经吃安眠药、从三楼阳台跳下自杀,身体多处骨折。女儿读书生活费用,何某男也一分钱不出。

年3月27日,汪某女为离婚申请了法律援助,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指派了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钟蓉律师承办。律师经了解案情,梳理证据,发现关键证据缺失,说服汪某女暂缓起诉,帮助指导其收集证据。经过半年的证据收集,证据目录10余页,律师代理汪某女向东坡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男方继续多次实施暴力威胁,甚至用火烧棉被、携带管制刀具上门等行为进行恐吓,派出所对男方进行了拘留。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汪某女成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年10月25日,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何某男对申请人汪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何某男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汪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

同年12月7日,该离婚案在东坡区法院开庭。何某男同意离婚,但虚构43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亲属串通出庭作证。援助律师用事实、证据、法律予以驳斥,其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经过法庭调查,东坡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随汪某女生活,对这笔虚构债务不予支持,并判决男方承担女儿相关教育医疗费用。

何某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市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年4月23日,市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获新生的汪某女为市法院、东坡区法院法官送去锦旗。

03

三、八旬老母亲与五子女解开赡养心结

万某女于生于年,年老多病的她不小心摔伤了右腿,经医治后于年11月7日入住养老院。万某女下有五个子女,但她对子女的赡养多有不满。万某女多次联系村、组就五子女对其的赡养问题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此过程中,老人与五子女的关系愈发紧张。

年3月,万某女以五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东坡区法院,要求五子女每月承担原告赡养护理费元;其产生的医疗费由五子女各承担五分之一。

该案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通过电话联系万某女的五子女听取他们对赡养老人的意见,并走访了解五子女家庭的客观状况。经了解,五子女均愿意赡养老人,但部分子女认为老人偏心或自己能力有限而要求承担少部分的赡养责任。

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邀请辖区内的特邀家事调解员参与案件庭前调解。通过摸底调查及走访调解,五子女的畏难情绪有所缓解。遂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五子女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违背了“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几人就今后如何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万某女撤诉,该赡养案件不到三日得以圆满解决。

04

四、家暴后的庇护伞——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女与万某男于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年3月生育一子万小某。年5月12日15时许,万某男殴打王某女头部、右眼眶等部位,致王某女头部流血、右眼下眶淤青、左手肘部擦伤,医院诊断为:右侧上颌窦粘液囊肿。且万某男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王某女不敢回家,向青神县妇联求助并于年5月14日向青神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女来到法院,医院诊断证明,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王某女身体多处受伤,被申请人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遂及时与当事人所属城关派出所沟通,立即收集王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青神县法院依据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于年5月15日上午迅速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当天下午向万某男送达裁定书,并向当事人所属派出所、社区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且告知了其协助义务。

发出保护令后,承办法官又对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了解到:万某男没有违反保护令的规定,王某女及其母亲、以及11岁的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年5月29日,王某女起诉来院要求与万某男离婚,经青神县法院主持调解,作出了()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二人自愿离婚,婚生子随王某女生活。

原标题:《送给母亲节的“法律礼物”——眉山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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